姜先生与雷女士1998年结婚,2000年女儿姜某慧出生。2011年5月,双方因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,并就女儿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:女儿由女方抚养,姜先生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直到女儿成年。
因双方一直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,姜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,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。两人的房产包括房产两套,小桥车两辆,现金及存款若干。两人同意小轿车一人一辆,存款一人一半,零散现金及室内家具家电等归女方所有。但是对于房产,其中一套房产为A房产,登记在姜先生的名下,但姜先生的母亲蔡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,以该房是其出资为由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所有,此案尚未审理终结。另一套房产为B房产,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由雷女士和女儿居住。对于A房产,因其存在权属之争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待法院的生效判决。而B房产已经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一审判决:准予离婚。双方达成协议部分按协议处理,房产A因存在权属争议,故本案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在权属明确后另案起诉。房产B共四间,其中东南两间归姜先生所有,西北两间归雷女士所有,厨房、客厅、卫生间,走道,及客厅阳台由双方共有。
雷女士不服,提起上诉,要求房产B全部归其所有,其折价补偿姜先生。且此时A房产权属之争案件一审判决已经送达,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姜先生所有。姜先生的母亲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正在审理中。离婚诉讼的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:雷先生虽拥有房产B的一半产权,但是他一直在房屋A中居住,且其父母也有两套房产,姜先生又是家中独子。因此,雷先生不缺乏住宿的居所。且鉴于姜先生此前存在殴打雷女士的历史,故姜先生终生不得进入房产B居住,但可转让该房产份额。
点 评:本案中,之所以会出现双方共分一套房产的尴尬判决。在于法院在审理中,没有严格遵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诉讼:(五)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,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”。如果因为A房产存在权属争议,故无论A房产最终判归姜先生还是姜母所有,姜先生都不缺少居所,不至于判两人共有B房屋。已经离婚的男女居住在一起,存在诸多不便,引起更多的纠纷和矛盾,不利于社会和谐。同时,如果A房产产权最终盼归姜先生所有,双方就A房分割又会再次引起诉讼,增加了双方的诉累,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。
因此,本案有两种比较合理的判决方式,一种是中止审理,等待A房权属确定,一并审理。另一种是,先判决离婚,房产不作处理。告知当事人待A房权属确定后,一并另案起诉财产分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