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仑区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,一年多前,这家企业送员工朱某到上海接受一项核心技术的培训,一共花费了10万元。在此之前,这家公司专门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合同,约定其在半年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公司上班,且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,如有违反,需赔偿30万元违约金。
今年春节过后,朱某突然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,其理由是,难以发挥其专业水平。由于朱某去意坚定,这家公司表示同意,但同时要求朱某按照原协议的约定,支付30万元违约金。朱某则提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,因此,他只要支付10万元即可。双方为此产生纠纷,近日,这家企业专门聘请了律师,准备与朱某对薄公堂。
媒体在获悉这一争议事件后,向这家公司作了调查。据该公司透露,朱某在厂里的一个关键性岗位担任技术员,他的突然辞职并非因为不能发挥作用,而是另有原因: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。
朱某辞职究竟是否需要进行赔偿?为此,媒体采访了北仑当地的一位律师,他表示,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,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,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,但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“人事争议”,因为根据相关规定,“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,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,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。”这位律师认为,本案中的李某,之前与企业曾经签过合同,而且被明确告知,如果违约辞职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。也就是说,李某同意双方之间关于培训费用的补偿规定,因此,他现在违约辞职,企业要求其进行赔偿,与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并不矛盾。但此案涉及的争议究竟如何解决,最终仍然以法院的判决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