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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违反刑法

来源:嵊州律师网作者:浙江-嵊州律师时间:2015-05-04

 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,根据“两高”司法解释(二)第一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属其他制作、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,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。

  【案例】付某,女,44岁,中专文化,小学教师。自2001年10月起,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,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“法轮功”不好,不准说“法轮功”的坏话,说了要得病等言论,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“法轮功”的习练动作等。

  付某利用课堂,宣扬“法轮功”邪教的行为,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。